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英文名称:Hebei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HCIA
第二条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全省石油和化学行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等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全省石油和化工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为石油和化工企业和整个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四条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是经省民政厅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监督管理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工经联指导。
第五条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和平西路4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体任务是:推动行业科学管理、结构调整、转型升级、科技进步、节能减排,实现科学发展。
(二)开展有关行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五)经政府部门同意,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修订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六)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举办展销会、展览会和行业论坛,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
(七)反映会员要求,积极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相关利益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加政府重大决策听证会;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企业、行业合法权益。
(八)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申诉、应诉、调查等相关工作。
(九)协调会员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内外非会员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关系,为会员单位出具公信证明。
(十)开展技术、管理、技改项目、产品开发咨询服务活动,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
(十一)经政府部门授权和委托,对技改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十二)参与行业资质认证、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条件后,组织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科技成果鉴定及推广工作。
(十三)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省石油和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石油和化工行业工作10年以上,曾担任过单位领导或技术、管理骨干的个人可以申请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重大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聘请特约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经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聘请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领导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协会主管领导部门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新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〇四年八月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