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按照国家和省民政部门关于社团组织会费收缴的有关规定和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章程(草案)第六章规定,会员在享受会员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和合理支出、节省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交纳会费的对象及标准
本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是根据协会开展工作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情况,并参照省内其他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制定。
(一)副会长单位10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
(三)理事单位3000元;
(四)会员单位2000元。
二、会费交纳办法
(一)会费按年度交纳。会员单位应在每年9月底以前一次性向协会交纳当年会费。
(二)会费由会员单位直接向协会秘书处财务交纳,协会秘书处收到会费后按国家规定开具统一收据。
(三)当年入会的新会员和交纳会费有困难的单位,提出申请,可减免当年会费。
三、会费管理
(一)本协会收取的会费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实行专款专用。
(二)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加强会费管理,合理节省使用。
(三)秘书处每年向理事会报告本年度会费收支情况。
(四)按规定接受协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团登记部门省民政厅报告会费收支情况。
四、其他
本办法经河北省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