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招商引资企业发展扶持政策12条 (试 行)
为推动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促进县域经济跨越提升,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扶持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亩纳税额10万元以上的新上生产制造业项目。
第二条县政府在开发区工业用地范围内,保持1000亩以上预收储允许建设土地,保证项目签约后随时入场施工。
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3亿元的(含下限,下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参照县政府对该地块招拍挂纯收益额度的100%给予资金扶持;项目自投产盈利年度起3年内,第一年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额度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两年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5亿元的项目,用地政策在享受第三条的基础上,参照企业所征土地区片价款50%的额度给予资金扶持;自投产盈利年度起5年内,前两年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三年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完成5—10亿元的项目,用地政策在享受第三条的基础上,参照企业所征土地区片价款100%的额度给予资金扶持;自投产盈利年度起5年内,前三年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的100%给予资金扶持,后两年参照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的50%给予资金扶持。
第六条在宁投资的总部经济类(互联网+、域外企业结算中心)项目,对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年度,参照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额度的70%,给予资金扶持,并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为项目免费提供50—200平米的办公场所。
第七条新增规上企业,自成为规上企业年度起3年内,参照上一年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额度的80%,给予资金扶持。
第八条国内外知名企业来宁投资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10亿元的项目、重大总部经济项目、高科技高附加值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现代服务业项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扶持,实行“一事一议”。
第九条对引进县域外项目引荐人的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3亿元的生产性项目,县财政按固投的2‰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3—5亿元的生产性项目,县财政按固投的2.5‰给予奖励;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生产性项目,县财政按固投的3‰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多不超过300万元。对引进总部经济类项目引荐人,自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年度起,按照企业当年享受扶持资金额的10%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从企业享受的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县域内企业的新增投资项目(独立核算),享受同等政策。
第十一条兑现扶持政策,由企业申报,县投资招商服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报县政府同意后,列入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后实施。企业所享受的扶持资金,专项用于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二条本政策由县投资招商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